亚洲最大赌博网站视点│《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解读——延长还是续订劳动合同
作者:张勃 闻琼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正式发布,并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
“司法解释(二)”中,有一条似乎不起眼的条款,却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我们今天就来聊一下这条关于“延长还是续订劳动合同”的条款。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除外情形的,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连续签订二次”的情形,会采取“协商延长/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
例如,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在该合同将到期时,单位本该和劳动者续订第二份劳动合同;但单位和劳动者却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将原劳动合同期限自2年延长/变更为4年。这样,从形式上双方只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暂时不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实际却达到了和连续签订二次为期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同的效果。
对于上述“名为延长实为续订”的做法,实践中争议很大。有的地区认为劳动合同一律不得延长或变更。只要签订超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新合同的,均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有的地区则认为,可以延长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能超过一定限度(一般为6个月)。具体如下:
一、续订地区(不认可延长)
北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号)
85.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作出变更,是否认定属于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时间的,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晚于原合同终止时间,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增加,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对初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两次及多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比原合同终止时间提前,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减少,则仅视为对原合同终止时间的变更。
依照北京地区的规定,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只要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晚于原合同终止时间,则一律认定为劳动合同续签。
上海
上海地区暂无明确的规范性文件来界定延长/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属于续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情形。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进一步结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时间节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通过反复延长期限等故意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责任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认定。
以下案例中,延长/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合意在前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后达成,法院认定“其实质为劳动合同的重新订立”。
案例:(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0657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附件-变更协议》,其中主要内容为“双方同意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为期一年,即自2012年10月20日至2013年10月19日止,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不变”,该约定内容是在前次所签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就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达成新的合意,其实质为劳动合同的重新订立,因此本院应予认定双方于2008年后连续订立二次书面劳动合同。
山东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上述地区的裁审口径,一般不认可延长/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杜绝了单位想通过和劳动者签订“变更协议”来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企图。
二、短期可延长地区
郑州
2013年实施的《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六个月届满之日起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下一个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续的情形除外。
江苏
2013年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 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合肥
2018年修正的《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规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订立下一个劳动合同。
深圳
2019年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 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是依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各地方性规定可知,部分地区在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可不视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该情况下,用人单位仍享有按照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
此次“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结束了“不可延长”和“短期延长”的分歧。单位不但可以和劳动者协商约定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且延长期限从之前的六个月(部分地区),增加至一年。
回到本文开头的例子,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在该合同将到期时,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订一份“变更/延长协议”,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这样,“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年变为3年,也缓解了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压力。
我们下期再见!